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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
发布日期:2017-06-27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提高办理大人代表议案、建议、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质量和效率,实现办理工作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政协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和省、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议和提案是指:

(一)本级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经人代会代表议案审查委员会或本级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作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办的书面或者电子版建议;

(二)本级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参加政协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提案者”)在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经政协会秘书处或本级政协提案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办的书面或者电子版提案;

(三)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和政协常务委员会议对本级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四)全国、省、市和本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来信来访方式或其他方式对政府工作提出的书面建议、提案;

(五)上级机关交办的全国和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第三条  认真做好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是健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改进工作,加强自身建设,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有效途径;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是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

第四条  县乡人民政府办理建议、议案工作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导和督促检查本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单位和下级人民政府办理建议、提案工作;

(二)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有关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政策和规定,制定办理建议、提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负责协调处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四)组织所属部门、单位认真总结办理工作,加强学习交流,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水平;

(五)组织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办理人员的政策水平和政治、业务素质;

(六)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建议的办理情况,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提案的办理情况;

(七)在人大、政协会议期间,政府办(党政办)和政府有关部门应抽调工作人员,参加会议议案组、提案组,共同做好建议、提案的收集、登记、审核、分类、拟办等工作。

第五条  县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在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办理。承办单位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民主权利,主动接受监督,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办理工作。

(二)实事求是。办理建议和提案,要坚持与本地、本部门的中心工作和日常行政、社会管理工作相结合;与编制计划、安排项目、落实资金相结合;与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相结合,做到办实事、抓落实、求实效。凡是应该解决并有条件解决的,必须抓紧解决;因条件限制,在短期内不能解决的,应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确因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不许可或者受其他条件限制,目前不能解决的,要实事求是地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三)务求实效。办理建议、提案,要讲实情、办实事、求实效。各承办单位要紧紧围绕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解决好事关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问题,突出解决好关系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现实问题,多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对全国和省、市、县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县政府办根据其内容交县政府有关部门或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各乡镇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六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把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确定一位领导分管办理工作,同时确定一位办公室负责人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工作。

各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对办理工作负总责,组织部署并协调解决办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日常办理工作,做好答复意见的审核把关工作。

第七条  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应根据各自承办任务的大小,确定办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办理工作人员。落实承办责任制,使每件建议、提案的办理都做到领导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

第八条  县乡人民政府应自上而下建立承办工作网络,加强上下级之间、政府与部门之间、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加强与人大代表、提案者及人大常委会、政协的联系。

第三章  办理程序

第九条  交办。

(一)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协全体会议结束后,对大会整理审核后的建议、提案,需县乡人民政府办理的,由人大常委会、政协转交县乡人民政府办理,县乡人民政府要及时召开“两会”建议提案交办会议进行交办。各承办单位分管领导应到会承接办理任务。对人大代表、提案者在闭会期间给政府提出的建议、提案,经人大常委会、政协相关工作机构审核后,交由政府办(党政办)负责转办或办理。

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由政府办(党政办)分解后,交由各承办单位办理。

(二)建议、提案的办理根据需要分为单独办理、分别办理和会同办理3种方式。凡需要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共同办理的建议、提案,如果所提的几个问题是独立的,交有关承办单位就其中属各自职责范围内的部分内容分别办理;不是独立的,则由交办单位确定主办单位和会办单位会同办理。

(三)承办单位接到交办的建议、提案,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内部交办,明确办理部门、办理责任、办理时限和目标要求。

第十条  承办。

(一)各承办单位应对上级交办的建议、提案认真清点,逐件登记。如有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在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退回交办单位,并书面说明情况,提出转办意见,经交办单位审核同意后,由交办单位及时转交其他承办单位办理。各承办单位之间不得自行互转。

(二)各承办单位接到建议、提案后,应及时研究分解,将办理任务落实到具体承办单位和工作人员。办理工作应在接到建议、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对个别办理难度较大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时限,但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三)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承办的建议、提案,主办单位应主动与会办单位协商办理,会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在接到建议、提案2个月内将会办意见告知主办单位。

(四)承办单位对上级和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提案和现场督办的建议、提案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要牵头办理。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办出成效。县乡政府办(党政办)每年应围绕党委、政府中心工作,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督办和现场督办。各承办单位每年也应根据本单位的工作重点选取部分建议、提案进行重点办理。承办量在10件以上的承办单位要组织现场办理,现场办理案要达到当年承办总量的10%以上。

(五)各承办单位应积极采取现场办理、开门办理、面商办理等形式,加强同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联系、交流和沟通,面对面听取办理意见和建议,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提高办理质量。要对内容相近的建议、提案积极开展并案办理工作,厉行节约,提高效率。

(六)县乡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进建议提案网上办理工作,按照交办机关具体要求做好网上答复等相关工作。各承办单位办理答复情况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在网上及时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审核。

各承办单位给人大代表和提案者的书面答复,须由本单位具体承办处(科)室负责人审核,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审定签发。要对照建议、提案原件内容,逐件审核答复意见,着重审核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解决,答复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格式是否规范,态度是否诚恳,文字是否简练、流畅等。

第十二条  答复。

承办单位必须在规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直接答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一)答复应按照统一规定的书写格式和要求行文(附件12),并注明签发人,加盖单位公章。

(二)答复的主体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办单位,不得由其内设机构或下属单位直接答复。

(三)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会同办理的建议、提案,由主办单位与会办单位协商一致后,主办单位负责答复,并抄送会办单位;如建议、提案中提出的几个问题相对独立,则由有关承办单位分别办理,分别答复。

(四)办理结果的类别应在答复件首页右上角标明。

1.人大代表建议: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在本年度内能够及时解决的,以及所提问题已有规定,承办单位已明确解释并说明了有关情况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能够基本解决,承办单位已制定解决措施或已列入办理计划,并明确答复代表办理时限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因目前条件限制或其他原因从闭会之日起3年内难以解决以及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2.政协提案:所提问题已经解决或采纳的,用“A”标明;所提问题已列入办理计划拟解决或采纳的,用“B”标明;所提问题留作参考的,用“C”标明。

(五)对联名提出的建议、提案,承办单位应将办理结果同时答复每一位人大代表和提案者。

(六)对建议的答复在主送人大代表的同时,应抄送同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党政办)各12份;对提案的答复在主送提案者的同时,应抄送同级政协有关办事机构和政府办(党政办)各12份。

(七)办理全国、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省、市政协提案,承办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将办理情况报送县政府办,由县政府审定后答复人大代表、提案者。

(八)对人大代表和政协提案者不满意的答复,承办单位要重新办理,二次答复,直到满意为止。

第十三条  复查。

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交办单位要对办复质量进行复查。主要复查应该解决的问题是否落实;解决不了的问题,是否讲明原因,说明理由;对人大代表、提案者不满的问题,是否采取措施进行补办。建议、提案答复后,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的,承办单位应及时作出补充答复,并报送交办机关。

第十四条  总结。

各承办单位在建议、提案办理结束后,应及时总结,在半个月内向交办单位报送书面总结材料。县乡人民政府在每年办理同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结束后,应将办理情况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同时向同级政协常委会通报。

第十五条  归档。

各承办单位应将办结后的建议、提案底稿及答复意见等有关材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立卷归档,以备查阅。

第四章  办理制度

第十六条  阅批及办公制度。对上级机关交办的建议、提案以及本级人大常委会、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重点提案,由政府办(党政办)呈送分管领导阅批,并根据领导批示交(转)办和督办。县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应结合具体工作,对建议、提案所反映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适时开展办公活动,协调解决问题。

第十七条  目标责任制度。办理建议、提案情况纳入全县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对办理进度、合格率、见面率、落实率、满意率等进行量化考核,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

第十八条  效能考核制度。对建议、提案办理实行行政效能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和考核标准以《兰州市行政效能建设考核办法(试行)》为准。

第十九条  督办检查制度。县乡政府办(党政办)应经常对承办单位进行督促、催办和检查,要通过电话询问,下发催办、督办通知,上门检查以及定期通报等形式,及时掌握承办单位的办理工作情况,督促办理工作落实。政府办(党政办)应协助人大常委会、政协做好人大代表、提案者对办理工作的视察和评议。

第二十条  征询反馈制度。各承办单位在寄发建议、提案答复函时,应附送《征询意见表》(附件34),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对办理结果的意见。对不符合办理要求、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有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同其面商,重新办理和答复。

第二十一条  安全保密制度。对建议、提案办理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严禁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承办单位不得将人大代表、提案者的相关信息泄露给无关人员。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县乡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要按年度通报表彰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办理工作总结表彰会议,总结经验,交流情况,表彰先进。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一)不重视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和办理责任不落实的;

(二)交办、办理工作迟缓,影响整体办理进度,贻误办理工作的;

(三)承办工作制度不健全,遗失建议、提案的;

(四)敷衍塞责,草率应付,办理质量差,多次退回承办仍达不到要求,人大代表、提案者意见较大的;

(五)其他不符合有关要求,影响整体办理工作的。

第六章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政府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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