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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27来源: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财政性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保证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根据《皋兰县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就是实施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即对纳入财政集中支付范围内的预算单位,收入直接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支出按所需款项由财政直接支付或授权支付给收款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预算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和其他资金的支付管理。

财政性资金指预算内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预算外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其他资金指借用、贷款、保管、扣押以及往来结算等占用的资金。

财政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支付,按相关规定执行,其国内配套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对纳入集中支付的各项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支付和清算。     

第五条  部门和单位预算批准后,预算单位依法行使相应的资金支配权,履行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预决算等职责,并接受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监督管理。

第六条  预算单位原则上分为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基层预算单位一般为一个独立核算的单位。一级预算单位的本级开支,视为基层预算单位管理。

第七条  财政性资金的支付,必须按部门预算、分月用款计划、项目进度和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章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

第八条  财政部门是管理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的职能部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开设、变更或撤销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中的任何财政性资金银行账户,预算单位不得在国库单一账户体系之外开设账户。

第九条  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由“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户)、“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财政零余额账户”、“单位零余额账户”、“特设专户”等构成。

第十条  国库单一账户(国库存款户)由财政国库管理部门在人民银行开设,用于记录、核算和反映纳入预算管理的一般预算资金和基金预算资金的收入和支出活动。并用于与“财政零余额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一条  财政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直接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单笔支付额在50万元以上的(50万元,下同),应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二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用于财政授权支付,该账户每日发生的支付,于当日营业终了前由代理银行在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单位单笔支付额在10万元以上的(10万元,下同),压及时与国库单一账户清算。

第十三条  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可以办理财政部门授权预算单位支付额度内的转账、提取现金等结算业务;可以向本单位按账户管理规定保留的相应账户划转工会经费、统发共资中的代扣款项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款项,但不得从该账户向本单位其他账户、上级主管单位、所属下级单位账户划拨资金。

第十四条  财政授权支付的支取现金和转账业务一律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支取现金必须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办理;代理银行应按照财政部门批准的用款额度,受理预算单位的现金结算业务。

第十五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人民银行皋兰县支行、县财政局制定的《皋兰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资金银行支付清算办法》的规定办理支付与清算。

第十六条  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用于记录、核算、反映预算外资金的收入和支出。应按预算单位设置分类账户,按预算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特设专户用于核算经国务院批准或授权省、市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专项支出。预算单位不得将特设专户资金与本单位的其他银行账户资金相互划转。代理银行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和账户管理规定,具体办理特设专户支付业务。

第三章  财政集中支付管理

第一节  用款计划

第十八条  用款计划是财政部门办理财政性资金支付的依据。预算单位根据批准的部门预算和本办法的规定按月编制用款计划,并按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资金,不得超计划申请用款。      

第十九条  预算单位在批准的部门预算额度内,根据实际业务需要,按规定的支付方式和部门预算确定的资金性质,按月填报《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预算单位编制用款计划时,应优先保证基本支出用款。

第二十条  预算单位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报财政部门。预算单位于每月25日前,报送下月用款计划。      

第二十一条  人员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以及日常公用经费等基本支出,实行年度均衡申报;项目支出,根据项目实施进度,并提供有关附件,按进度申报。

各类支出中,凡申请使用非税收入资金和其他与收入相关联资金的,需在有关资金入账或入库后,才可以编制本单位的用款计划。

第二十二条  年度预算执行中如发生追加、追减等调整事项,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门指标批复文件后,应及时调整本部门用款计划,并按上述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三条  批复后的用款计划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预算单位应提出申请,按规定程序办理。特殊情况急需使用资金的,另行规定。

    第二十四条  预算单位依据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用款申请和财政授权支付手续。

第二节  支出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资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方式。财政部门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通知,代理银行根据支付通知通过财政部门零余额账户将工资直接支付到个人工资账户。其他人员支出原则上实行财政直接支付,不能直接支付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六条  公用支出凡列入政府集中采购范围的日常公用支出项目(如公车保险费用、公车加油费用、公车大修费用、大宗的办公、印刷、水电、邮电费等),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其他零星日常公用支出(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实行授权支付。

    第二十七条  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中的离退休费、医疗费、住房补贴等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个人和家庭的其他补助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八条  专项支出(包括建设性、发展性和经常性项目支出),即预算单位年度预算中有确定项目和用途的项目资金、固定资产购建和大修理及其他专项支出(包括建筑物购建费、办公设备、专用设备、专用材料、交通工具购置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费以及大宗印刷费、一类会议费等其他专项支出)。对专项支出采取如下办法支付:

    (一)列入政府采购范围的专项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

(二)暂未实行政府采购的专项支出,对支付对象明确,可以直接支付的,实行财政直接支付;对暂不能直接支付的,实行财政授权支付。

第二十九条  购买支出中,属于政府采购支出的,根据政府采购的规定进行政府采购活动。采购结束后,由单位持采购合同、发票、验收单及《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等送采购中心审核盖章后,支付中心按相关程序办理直接支付手续将款项支付给供货单位;属于专项经费的,由预算单位提供项目合同书和工程进度情况、验收报告及审计报告等原始资料及文件资料,支付中心审核后直接将款项支付给收款人。

    第三十条  转移支出仍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三节  支付程序

    第三十一条  财政直接支付程序。

    (一)根据以上条款属于财政直接支付范围的支出,预算单位按款、分项填写《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填写《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附《基层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报财政国库管理机构。

    (二)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审核一级预算单位提出的汇总支付申请无误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加盖印章签发后,分别送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根据收到的《财政直接支付凭证》及时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办理资金支付后,开具《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发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作一级预算单位和基层预算单位收到和付出款项的凭证。并将当日实际支付的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款级)汇总,附实际支付清单与国库单一账户和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进行资金清算。将支付信息反馈给财政部门。

(四)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支付凭证做好相应会计核算工作;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根据代理银行的回单,记录各用款单位的支出明细账,并编制预算内外资金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的付款信息,登记总分类账。

    (五)财政直接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或因收款单位的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的,由财政部门核实原因后重新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十二条  财政授权支付程序。

    (一)属于财政授权支付范围的支出,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在每月25日前,根据批准的一级预算单位用款计划中预算单位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分别向人民银行和代理银行签发下月《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

    (二)代理银行在收到财政部门下达的《财政授权支付额度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向相关预算单位发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并根据预算单位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确定的结算方式,通过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及时办理资金支付。代理银行对预算单位填写无误的支付结算凭证及所附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不得做退票处理。对预算单位超出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签发的支付通知单不予受理。

(三)预算单位凭据《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所确定的额度支用资金时,填制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并及时送交代理银行。《财政授权支付凭证》要填写完整、清楚,印章齐全,不得涂改。预算单位需要从银行支取现金时,必须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从单位零余额账户提取。使用支票结算时,如果不能确定收款人全称、账号、开户行和支付金额,《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相关栏目可以不填写,但必须在结算方式栏中填写所使的支票号码。

(四)《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到账通知书》确定的月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在年度内可以累加使用。年度终了,代理银行和基层预算单位对截至l231日营业终了时点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的下达、支用、余额等情况进行对账签证。代理银行将基层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余额全部注销,银行对账签证单作为基层预算单位年终余额注销的记账凭证。代理银行要将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注销的明细及汇总情况在下一年度的第五个工作日报送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财政部门下达的下年度财政授权支付额度,由预算单位按规定使用。   

    (五)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因凭证要素填写错误而在支付之前退票的,由预算单位核实原因后重新通知代理银行办理支付。财政授权支付的资金由代理银行支付后,因收款单位账户名称或账号填写错误等原因,而发生资金退回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的,代理银行在当日(超过清算时间在第二个工作日)将资金退回国库单一账户并通知预算单位,按原渠道恢复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财政授权支付额度。

    (六)人民银行在《财政授权支付汇总清算额度通知单》确定的累计余额内,根据代理银行每日按实际发生的财政性资金支付金额填制的划款申请与代理银行进行资金清算。

    第三十三条  支出报表与对账。

(一)代理银行按规定分预算科目类、款、项编制《财政支出日报表》和《财政支出旬()报表》。支出日报表按基层预算单位编制。支出旬()报表按一级预算单位汇总编制。及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一级预算单位报送日、旬、月报表,同时向人民银行报送财政支出月报。日报于次日、旬报于每旬后l天、月报表于每月后2(节假日顺延,下同)报送;

(二)财政部门国库管理机构按照代理银行提供的日、旬、月报,按日列报财政支出;

    (三)每月5目前,一级预算单位分预算科目类、款、项汇总其所属各预算单位上月的零余额账户支出情况(含电子文档)报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并将已支取未支用的现金数额单独反映;

    (四)代理银行在每月初3个工作日内,按上月实际发生的明细业务,向预算单位发出对账单,按月与预算单位对账。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性资金的集中支付工作。

    第三十五条  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工作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制定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根据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审核的预算单位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结合财政库款情况,进行核对与汇总,下达给国库集中支付执行机构;

    (三)根据年度财政预算和用款计划保证资金供给;

    (四)负责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核定各预算单位备用金,合理调度财政资金;

(五)跟踪、分析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加强对预算执行中重大事项的调查研究,负责对支付中心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六)会同人民银行国库,协调国库集中支付中心、预算单位和代理银行等有关部门的业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财政部门核定的部门预算和用款计划,审核并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

    (二)根据每日收到的代理银行支付凭证回单,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同时将当天生成的支出日报表于次日送预算科和综合科。负责财政零余额账户和特设专户资金的日常管理,及时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和有关职能科室提供其他各类信息;

    (三)负责往来资金的收付管理;

(四)负责管理财政性资金支付和各种支付凭证,管理预算单位实际支付信息,核对、汇总和分析财政性资金的支付情况,对预算单位的支付业务等财政资金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财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七条  财政部门相关科室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根据预算科分解的预算指标,及时分解预算单位指标,并输入到网络上的指标管理系统;

    (二)对预算单位报送的月度用款计划,根据部门预算指标和有关规定进行审核与确认,并从网上进行录入传输。业务科室对用款计划的审核应在收到部门编制计划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负责对分管部门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部门及其基层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追踪问效,进行绩效分析。

    第三十八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工作职责:

    (一)配合财政部门管理和监督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实施;

    (二)为财政部门开设国库单一账户;

    (三)定期向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提供、核对国库单一账户库存余额,确保存款余额一致;

    (四)配合财政部门制定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的有关政策制度,监督代理银行办理资金支付的有关业务。

    第三十九条  代理银行在代理财政性资金支付业务中的主要职责:财政部门相关业务科室、人民银行国库部门、代理银行、预算单位应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财政性资金的集中支付工作。

    (一)为财政部门开设财政零余额账户、预算外资金专户和特设专户;

    (二)按照与财政部门理协议及相关制度规定,及时、准确地办理相关业务;

    (三)定期与财政国库管理机构、支付中心核对账目,提供查询业务;

    (四)根据账户管理规定,严格按财政部门支付令支付资金,并协助财政部门加强监督;每月4日前(节假日顺延)向人民银行报送上月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月报。

    第四十条  单位在财政性资金支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本单位和汇总所属预算单位用款计划,并将财政部门审核后的用款计划,及时下达给所属预算单位;

    (二)提出本单位资金使用申请和提供申请依据; 

(三)负责对本单位各项资产进行管理,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四)保证各类单据、原始凭证等财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做好单位各项经费支出的财务审批,负责对所属预算单位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预算单位未按规定变更财政预算,改变预算用款方向或性质,造成财政性资金损失浪费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合同的;

    (二)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支付申请的;

    (三)伪造、变造或提供虚假收款人及其账户的;

    (四)预算单位有关人员与收款人以非法手段骗取财政性资金的;

    (五)预算单位提供虚假信息,造成财政性资金流失的。

    第四十三条  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实施资金支付管理工作及实施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本办法所规定的程序动用资金,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退还或者追回,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代理银行工作人员违反代理协议,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尚未构成犯罪,情节较重的,由财政部门取消其代理资格,予以通报批评;上级主管机关和人民银行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相关责任人依照《商业银行、信用社代理国库业务管理办法》及相关法规给予处罚;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第四十六条  国债转贷资金、国家统借统还的世界银行贷款等,按相关规定执行。本级安排的财政性配套资金支出,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七条  除县政府批准或授权财政部门批准的特殊事项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拒绝受理用款计划和支付申请:

    (一)无预算或超预算申请使用资金的;

    (二)自行扩大预算支出范围申请使用资金的;

    (三)申请手续不完整或提供依据不齐全的;

    (四)未按规定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的;

    (五)在预算执行中出现重大违规违纪问题的;

    (六)工程建设出现重大问题;

    (七)出现其他需要拒付情形。

    第四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据本办法募行作出规定:

    (一)因自然灾害需要紧急支出的;

    (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危险需要紧急支出的;

    (三)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皋兰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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