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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7-06-27来源: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处置规范化、程序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甘肃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条  本着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和合理流动,有利于推动国有资产有序利用、有偿使用,坚持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依法按程序办理国有资产核销和处置,严格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委托,不得擅自处置或占有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调拨、出售、出让、转让、置换、对外捐赠、报损、报废;各类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单位合并、分立、撤销和改制以及盘亏、呆帐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国有资产整体变卖和运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等形成的收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资产处置单位向国资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验证机构进行资产验证确认;国资部门按政策规定核销或审批处置资产;依法按程序划转、出让或公开拍卖、出售资产,对符合条件的,在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进场交易。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拨、出让、出售、报废。无偿划拨、出让土地等大型国有资产和出售、报废30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后,报经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无偿调拨车辆、房屋等一般国有资产和出售、报废30万元以下15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报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审定;处置1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国有资产,由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办理手续;对报损复印机、电脑等电器设备和1万元以下低值易耗品资产,经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国资部门现场验证后,及时办理资产核销。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单位分

立、撤销、合并、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时,应当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编制清册,报送国资部门审核,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移交、调拨、封存、拍卖等手续。

第七条  其它国有资产损失处置。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和历年呆账、资产损失,符合处置条件的,经有关责任部门取证,查清原因和事实,主管部门审核后,15万元以上的资产,由县政府分管领导提出意见,报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15万元以下1万元以上的资产,经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分管领导审定后核销;1万元以下的资产,经单位主管部门审定同意后,由国资部门核销资产,进行账务处理。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形成的收入,必须在资产处置后5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局或国资部门财政专户,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坐支国有资产收入。

第九条  对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由财政国资部门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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