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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限时办结制度
发布日期:2017-06-26来源:

 为切实增强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向客商和企业提供优质、高效、满意的服务,根据《皋兰县政府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的限时办结,是指到皋兰投资的企业、自然人在申办期、建设期、生产期等过程中,皋兰县各职能部门在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内办理完结相关业务。

    第二条  对投资企业提供的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类事项,能办的要及时办,急事急办,特事特办;需要会同其它部门办理的或须经会议研究后办理的事项,要有时限要求。

    第三条  限时办结的期限原则: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时限要求的,各个部门必须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时限要求的,自符合要求的文件送达之日起,按下列时限办理:

    土地有偿使用手续、房屋所有权证发放在七个工作日内办结;

    土地评估和用地项目审核、企业用电申请批复、项目立项批复、卫生许可证发放、安全设施“三同时”、无污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项目节能评估批复、房地产抵押他项权利登记、工商登记注册、工商动产抵押登记在五个工作日之内办结;

    企业名称核准、企业供水、供热、排水申请审批、锅炉房审批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

施工许可证发放、税务登记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凡需报省、市审批的,在两个工作日内上报,争取最短时间办结。

    第四条  各职能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审批办结手续的时限制度,并建立限时办结登记薄。对所受理的事项均要进行登记,并明确主办科室、主办人。

    第五条  对于投资企业提出的具体办理事项,只要是符合规定、手续齐全的应及时办理,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办理或超时限办理;确因其他客观原因不能办理的应说明原由,并告知来访者何时办理。遇有紧急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或由部门负责人向县政府请示,并向投资者说明原因。

    第六条  凡外来投资企业所报送的资料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各个部门针对相关问题,应一次性书面答复投资企业;相关办理时限将从第二次报送时开始计算。

    第七条  对于重点投资项目,上级机关和领导有明确时间要求的,应按照该时间要求按时办理,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不办。

    第八条  对限时办结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可监督和举报。对不按期办理或拖延的可向皋兰县投诉中心或直接向皋兰县委、县政府举报投诉。对举报和投诉的,一经查实,要对有关责任人做出相应处理。

    第九条  对能即刻办理的事宜故意刁难借故拖延不办的,除责令有关责任人向该投资企业赔礼道歉外,根据皋兰县责任追究制度给予严肃处理。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向县纪委、县监察局和皋兰县投诉中心进行举报投诉,也可直接向县委、县政府举报投诉:

    1、项目正式签约后,有关部门不积极配合,不按限定时间办理有关手续的;

    2、需有关部门协调上级单位办理手续借故拖延不办理的;

    3、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吃、拿、卡、要的;

    4、项目建设中有关部门应解决基础设施配套问题借故拖延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皋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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