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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皋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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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政办发〔2017〕13号
皋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皋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县属各有关部门、单位: 《皋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1月10日
皋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月10日印发 皋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确保其发挥长久效益,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村镇供水工程管理的意见》、《甘肃省农村饮用水供水管理条例》、《皋兰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试运行办法》及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补助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专项用于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日常较大的设施维修、设施更新,以及因自然灾害造成的工程紧急抢修费用,不得用于与工程维修养护无关的开支。 第三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实行有偿供水,供水价格按照“成本+微利”的原则核定。成本水价包含:电费、运行费、管护费、管理人员报酬、工程折旧费、维修基金。各供水管理单位管理的供水工程水价由供水管理单位根据各自供水成本确定,报经县物价局核定后执行。供水管理单位应坚持水价公开,定期公开水费收支情况,接受主管部门及用户监督。 第四条 凡县内国家投资建设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都必须计提维修基金,维修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通过建立维修基金制度,达到“以水养水、略有节余、良性循环”的目标。 第五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公益事业,县水务局、各镇要督促各用水管理单位搞好工程运行管理、维修基金筹集使用等工作,确保人民群众长期受益。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主要来源是县级财政、水费中提取等形式筹集。 第七条 县财政按照县域经济情况,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基金列入年度预算,划入县级基金。 第八条 从水费中提取维修基金采用产量法,即每立方米应提取维修基金费率乘以本期实际供水量,基本费率为0.10元/m3,计算公式为:每年应提取维修费额=全年总供水量×基本费率0.10元/ m3。维修基金实行月提取制度,即从水费中按月直接提取,基金计入供水成本,提取后存入专户。 第九条 每年12月底前,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总站对各供水管理单位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工程维修基金足额提取到位。县水务局、物价局、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每年开展一次维修基金管理使用情况联合检查,确保基金规范管理,安全运行。 第十条 县级维修基金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总站集中管理,银行专户储存,分户记账。镇筹集的基金由镇政府集中管理,在银行设立账户、专户储存,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县水务局、县财政局负责县级基金的筹集。 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二条 县级基金由县监察、财政、审计、水利等部门监督,由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总站统筹使用;镇、村基金由所在镇、村供水管理站(供水协会)使用,接受受益镇、村监管,确保基金安全运行。 第十三条 县级维修基金原则上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总站直接用于全县当年饮水工程的维修,维修前应上报资金预算计划,经县水务局核准后,按方案组织实施。重大维修项目,县级维修基金给予补助,原则上不超过50%,其余部分在自筹基金中列支。镇、村维修基金原则上自筹自用,使用时应由供水管理单位先报维修实施方案和资金预算,由各镇核准并监督实施。 第十四条 对因自然灾害造成的突然断水,影响范围较大的紧急抢修,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供水总站现场勘查,经县水务局审核同意后,边抢修边编制方案,工程竣工后请相关单位、技术人员参加验收合格后统一支付,资金由县水务局会同县财政局从县级维修基金中筹集解决。 第十五条 各工程资产管理单位要加强资产管理、规范资金管理,因人为原因造成的工程资产损毁,其相关维修费用不予从维修基金中列支,并根据情况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瞒报、骗取、贪污、挪用维修基金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对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相关人员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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