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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7-01-20来源:

第一条 为增强政府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政务公开,是指政府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事项的内容、程序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开或者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并接受监督的行为或者措施。 

本规定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政府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皋兰县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由皋兰县人民政府网络办公室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制度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四条 皋兰县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五条 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皋兰县人民政府网络办公室是皋兰县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推进、指导、协调、督促政务公开工作。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具体职责是: 

1. 组织制定政务公开的规章制度、工作规则,研究制定政务公开方案,确定政务公开的具体范围、形式、程序等事宜; 

2. 组织协调、督促落实本单位相关部门的政务公开工作; 

3. 组织维护和更新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4. 受理向政府提出的政务公开申请; 

5. 组织编制政务公开指南、政务公开目录和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6.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7. 与政务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皋兰县人民政府网络办公室应当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协调机制。发布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政府信息准确发布。 

第二章  主动公开 

第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信息制作部门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政务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对需主动公开的信息,信息制作部门应当通过县政府网络办公室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予以公开,信息制作保存部门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以下形式公开需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征求意见会及举办面向社会、企业的政策宣讲、业务咨询、现场答疑等活动公开; 

(二)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公共媒体公开; 

(三)通过在政府业务现场等办公地点设立资料提供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设施公开; 

(四)通过设立接受咨询的岗位、窗口公开; 

(五)通过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公开。 

第十条 皋兰县人民政府网络办公室应当编制皋兰县政府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目录,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等形式对外发布,并及时更新。 

政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第三章  信息公开审查 

第十一条 皋兰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加强对拟发布信息的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第十二条 信息公开审查应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务公开办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等规定进行,确保国家秘密和政府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不受侵害。 

第十三条 信息制作保存部门是政府信息公开审查的第一责任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制作或者保存信息的公开审查工作。 

县政府网络办负责协调对拟公开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涉及国家秘密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四)属于政府工作秘密的; 

(五)公开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总署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的,政府可以予以公开。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皋兰县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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