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 |||||||
行政处罚决定书 (兰皋)药械行罚[2016]3号
被处罚单位(人):甘肃冠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 地 址(住址):兰州市皋兰县石洞镇新兴路三川口工业园区6号 联系方式: 13919360168 身份证号: 620102195201023919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苏元林 性别:男 职务:法定代表人 2016年12月1日,我局收到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甘肃冠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中药饮片紫花地丁劣药的案件移送书,内附检验报告一份(编号:LZ2016Y2061),检验报告显示中药饮片紫花地丁性状不符合标准的规定。我局执法人员于2016年12月1日赴甘肃冠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负责人赵新文在场,赵新文对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检验报告确认无异议。现场调阅了中药饮片紫花地丁(批号:160402)的原料购进单据、原料入库单据及批生产记录、销售明细表等,各种记录显示该公司原料购进10公斤,原料入库10公斤,生产成品6公斤,成品6公斤已全部售完,负责人赵新文对检查结果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为证: 1、现场检查笔录1份; 2、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案情简介一份; 3、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报告复印件一份,编号:LZ2016Y2061; 4、兰州市城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询问调查笔录复印件一份; 5、询问调查笔录1份。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甘肃冠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甘肃冠兰中药饮片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中药饮片紫花地丁违法所得:35.6元(销售明细所显示单价金额)×6公斤(销售明细所显示总数量)=213.6元。计人民币:213.6元。 2、处以货值金额2倍的罚款及2×213.6=427.2元。 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总计640.8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皋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具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并按时到通知书中列明的银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皋兰县人民政府、 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甘罚证字 0-3787 执法人员:魏念勇 42010400039 郭德鹏 42010400001
皋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12月26日 注:本文书应为制作式,一式三份,分别用于存档、交被处罚单位(人)、必要时交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