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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7-11-15来源: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皋)食药监 药罚〔2017〕3号

当事人: 光明药店

地址(住址):皋兰县石洞镇健康路1号 邮编:730299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编号:92620122MA74GG9G24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620122197402180026

法定代表人:马巧萍 性别:女 职务:法人

违法事实:

    2017710日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我县药品经营企业进行飞行检查,检查时发现我辖区光明药店私设库房、购进的22个品种的中药饮片无标示标签、执业药师不在岗等问题,随移交我局调查处理。2017711日我局执法人员王绍玲、王君凯赴光明药店调查飞行检查情况,现场检查时该店已对省局检查出无标示标签的22个品种的中药饮片及无法提供票据的53克三七粉予以归类,执法人员王绍玲、王君凯现场予以登记销毁,(详见销毁物品清单)。

相关证据:1.现场检查笔录;

          2.甘肃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记录;

          3.销毁物品清单;

          4.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6.法人委托授权书;

          7.询问调查笔录;

          8.营业执照复印件;

          9.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规定: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

    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771.7×5=3858.5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兰州市(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皋兰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皋兰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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