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皋兰县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2015-07-27来源: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根据省、市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是指本级人民政府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向其公开相关政府信息。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县政府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

第五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县政府根据下列情况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收到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六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县政府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县政府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予以更正。县政府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 县政府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九条 县政府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十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十一条 学校、医院、供水、供电、供气、公交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依申请要求公开时,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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