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发布和更新机制,确保发布信息的准确、及时、安全和有效,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反映动态、展示成就、交流信息、正面引导的作用,依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在政府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视频、图片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二、县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网站信息的采集、发布、更新和管理维护。
三、网站以公开政务信息为主,重点公开全县重大决策部署、社会经济发展动态、政府工作机制、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工作机构和人事情况、法律法规等应当公开的信息。
四、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进行审核,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信息审核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网站管理人员对需更新、发布的信息定期收集整理,重大信息随时收集,并进行初步审核;
2、提出信息发布建议,并经县政府办公室领导把关;
3、审核审阅。发布信息须先呈报县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领导审核同意;
4、上网公布。对经审核同意后的信息,应及时进行发布,增强信息的时效性。
五、信息审核需把握的原则:
1、是否涉密,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
2、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4、是否会给其他单位或个人造成危害;
5、是否有利于县域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
6、是否适宜当前对外发布;
7、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六、政府网站重大栏目及模块功能等的调整,由县政府信息管理办公室提出建议,经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审核确认并呈报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七、县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工作,并定期向县政府主要领导汇报。
八、县政府信息办公室应加强网络舆情和安全的监控、检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防止非法和不良信息传播。
九、违反有关规定,造成泄密或不良信息传播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