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
皋兰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指导方案 | |||||||||||||||||||||||||||||||||||||||||||||||||||||||||||||||||||||||||||||||||||||||||||||||||||||||||||||||||||||||||||||||||||||||||||||||||||||||||||||||||||||||||||||||||||||||||||||||||||||||||||||||||||||||||||||||||||||||||||||||||||||||||||||||||||||||||||||||||||||||||||||||||||||||||||||||||||||||||||||||||||||||||||||||||||||||||||||||||||||||||||||||||||||||||||||||||||||||||||||||||||||||||||||||||||||||||||||||||||||||||||||||||||||||||||||||||||||||||||||||||||||||||||||||||||||||||||||||||||||||||||||||||||||||||||||||||||||||||||||||||||||||||||||||||||||||||||||||||||||||||||||||||||||||||||||||||||||||||||||||||||||||||||||||||||||||||||||||||||||||||||||||||||||||||||||||||||||||||||||||||||||||||||||||||||||||||||||
| |||||||||||||||||||||||||||||||||||||||||||||||||||||||||||||||||||||||||||||||||||||||||||||||||||||||||||||||||||||||||||||||||||||||||||||||||||||||||||||||||||||||||||||||||||||||||||||||||||||||||||||||||||||||||||||||||||||||||||||||||||||||||||||||||||||||||||||||||||||||||||||||||||||||||||||||||||||||||||||||||||||||||||||||||||||||||||||||||||||||||||||||||||||||||||||||||||||||||||||||||||||||||||||||||||||||||||||||||||||||||||||||||||||||||||||||||||||||||||||||||||||||||||||||||||||||||||||||||||||||||||||||||||||||||||||||||||||||||||||||||||||||||||||||||||||||||||||||||||||||||||||||||||||||||||||||||||||||||||||||||||||||||||||||||||||||||||||||||||||||||||||||||||||||||||||||||||||||||||||||||||||||||||||||||||||||||||||
皋兰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 编制工作指导方案 为深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进一步提高各级行政机关工作的透明度和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224号)文件精神,现就开展全县《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编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级编制、各负其责,由近及远、重点梳理”的原则,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进行全面梳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科学界定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对属于应当公开的信息编制目录,进行全面细致的梳理,2010年12月底前完成《指南》和《目录》编制工作。 二、编制范围 《指南》和《目录》的编制范围为县政府及各乡镇,县属各部门、各单位,省市驻皋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各编制单位”)。 三、编制标准及基本要求 (一)《目录》编制标准及基本要求 《目录》分为主动公开信息目录和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编制主动公开信息目录是对各编制单位的普遍要求,依申请公开信息目录编制与否由各单位自行确定。本方案以下所称《目录》均为主动公开信息目录。 围绕《条例》第二章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主动公开信息和重点公开内容,确定《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附件1)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附件2)。县政府本级《目录》编制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配合完成;县政府组成部门及有关单位(以下统称“县级部门”)《目录》编制由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自行完成;公用事业单位《目录》编制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部门目录编制标准,自行组织完成。 各乡镇要按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参照《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和《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自行确定目录提纲和编制规范。 (二)《指南》编制标准及基本要求 从方便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查阅、获取政府信息的角度出发,编制《指南》。《指南》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工作机构及联系方式(包括办公地址、电话、传真、E—mail等); 2、主动公开信息的范围、主要内容、获取方式和公开时限等; 3、依申请公开的受理机构及联系方式、受理方式和受理程序等; 4、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方式及程序等。 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可参照《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样本)》(附件4),结合实际,编制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的《指南》。 四、工作步骤 (一)制定规范。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首先制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和编制规范,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分类和编制标准、编制方法等。 (二)整理信息。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所制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收集整理本届政府的各类信息,完成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类)的界定和审查,做好信息电子文档的整理工作。 (三)组织编制。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各自指定的目录规范的要求,将收集整理的主动公开信息条目编入《目录》之中,并完成初步审查。同时,根据《目录》内容分类和《指南》编制标准,完成《指南》编制。 (四)审查确认。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处理好保密法与信息公开的关系,对本乡镇、本部门、本单位编制的《指南》和《目录》以及与《目录》对应的信息内容进行全面审查确认。 (五)全面公开。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以政府门户网站为主,结合板报等其他各种载体将《指南》和《目录》向社会公众公开。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政务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政务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兼职机构,配齐配强人员,落实保障经费,认真按照指导方案,集中力量抓好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工作,为政府信息经常性、连续性公开打好基础。 (二)精心组织,靠实责任。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编制工作,对编制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周密安排,精心组织,靠实责任,强化措施,确保编制工作按时完成。 (三)典型示范,推广经验。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在编制工作中注意发现和树立典型,认真推广经验,坚持典型引路,以点带面,整体推进,不断提升编制工作总体水平。 (四)加强配合,确保进度。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发现和解决编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编制工作按时完成。 附件:1、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 2、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3、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样本) 4、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 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6、乡镇及部门编号一览表 7、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分类及编号
附件1: 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提纲 说明:以下信息目录提纲为县级分类,仅供各乡镇、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参考,编制过程中,也可根据各自实际重新确定目录分类,但必须涵盖《条例》规定应当公开的内容。 第一部分 县政府本级 一、县政府主要职责及领导班子构成 (一)县政府职责; (二)县政府领导职务和分管工作。 二、县级部门及其主要职责 包括各机构的标准名称、机构职能和内设机构设置情况等。 (一)县政府组成部门; (二)县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三)省市驻皋单位。 三、县政府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行政法规、规章; (二)工作规划; (三)规范性文件。 四、本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一)《皋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二)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数据 (一)本县五年的主要统计数据; (二)本县五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 (三)皋兰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制定进展情况。 六、县政府提交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各类报告 (一)五年来政府工作报告; (二)五年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三)五年来财政预决算和执行情况报告; (四)五年来人大代表建议、意见办理报告; (五)五年来其他各类专题报告。 七、县政府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一)县政府全体会议的主要内容; (二)县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内容。 八、县政府重点工作及为民兴办实事项目 (一)县政府重点工作及实施方案; (二)县政府为民兴办实事项目。 九、县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情况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 (二)加强应急管理的各类文件; (三)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情况。 十、县政府人事任免 第二部分 县级部门 一、机构概况 (一)机构设置; (二)职能; (三)机构领导及其分工; (四)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职能。 二、政策法规 (一)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律; (二)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法规、规章; (三)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政策性文件。 三、规划计划 包括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及其进展和完成情况等。 (一)中长期规划; (二)阶段性规划、计划; (三)年度工作计划。 四、业务工作 主要指除政策法规和规划计划外的其他各类业务工作的信息。 (一)本单位各类业务工作信息; (二)年度重点工作安排及实施方案; (三)工作总结。 五、行政流程 1、行政许可流程图; 2、行政处罚流程图; 3、行政强制流程图; 4、行政征收流程图。 六、行政服务 1、行政审批项目; 2、网上办理项目; 3、网上下载表格。 七、行政监督 1、岗位责任制,标明每个岗位的职责、姓名、电话; 2、服务承诺制,每一个流程中每一个环节的办理承诺期; 3、限时办结制; 4、首问负责制; 5、问责制; 6、监督方式及电话。 各部门涉及为民办事,为企业服务的各项工作流程,公开内容要全面。公开的要点:一是职能权限、服务范围、工作标准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二是办事依据、时限、流程和结果。三是收费依据、项目和标准。四是服务承诺制。向社会承诺的服务事项、标准、每一个流程中每一个环节的办理承诺、期限,违法责任及处理办法。五是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相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六是对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的处理规定。七是便民服务电话、上级机关监督投诉电话等。 八、其他信息 包括其他行政管理和服务事项等。 除上述内容外,各部门还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重点公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五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第六项“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第七项“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第九项“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第十一项“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第十一条第一项“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第二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第三项“征收或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四项“抢险救灾、优抚、救抚、救济、社会捐助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具体操作中,可在“其他信息”类之前,“业务工作”类之后增加涉及上述内容的分类,也可将涉及上述内容的信息归入“业务工作”类。 第三部分 公用事业单位 公用事业单位(包括教育、医疗卫生、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公共交通等单位)的目录提纲由行业主管部门参照政府部门目录编制标准确定。应主要包括单位职责权限、服务范围及其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服务及监督电话;单位办事依据、条件、流程、期限、收费情况和办理结果;单位工作制度、行为准则、服务标准、服务承诺、违诺责任追究及处理办法;其他与服务或执法对象密切相关的重要信息等。
附件2: 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 一、编制原则 (一)稳定性 从编制成本和可操作性上考虑,目录结构的设计应有一定的稳定性,不宜经常有大的变动。 (二)关联性 编制目录时既要注意处理上、下级机关以及横向机关之间的关系,又要从方便公众查阅需求出发,将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编制成政府公开信息目录,同时,将属于本部门业务范围,但非本部门形成或发布的文件尽量编入目录,并就发布机构和相关责任做出说明。 (三)标准性 目录的编制应当参照国家和本规范确定的格式和标准。 (四)精简性 目录的编制应尽量考虑检索体系的完整和统一,在编制上应统一方法、统一格式。 二、目录分类 信息公开目录原则上设置三级类目,分为固定类目和非固定类目两种,一级类目为固定类目,二、三级类目为非固定类目。固定类目由本《规范》确定,不能随意变更;非固定类目可根据需要自行设定或扩展、缩减目录层次。具体的目录分类见《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分类及编号》(附件7)。 三、编制要求 信息目录由编制说明和目录数据两部分组成,分为纸质目录和电子目录。 (一)编制说明 编制说明是目录前面用以说明目录编制作用的部分。它包括编制目的、入编范围、数据项释义、目录层次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目录数据项 纸质目录至少由信息名称、文件编号、产生日期、内容概述、索取号等数据项组成。电子目录从管理和检索体系的完整性出发,应包含信息名称、文件编号、产生日期、发布机构、公开属性、内容概述、公开形式、索取号等全部数据项。 1、信息名称:是指该信息的标题或表达信息中心内容、形式特征的名称。无论信息以何种格式出现,如文本、表格、图片等,都必须有信息名称。如果信息是文件形式,则信息名称就是该文件正式公开的标题。假如该信息没有正式标题,则应创建一个尽量简短且能准确反映信息内容的标题作为信息名称。信息名称不得使用简称或别名。 2、文件编号:是文件制发过程中由制发机关赋予文件的顺序号,文件编号包括文字号、标准规范文件的统编号等。 3、产生日期:是指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的时间。对于政府文件,产生日期即签发日期;对于非文件类的信息,如数据表格等,产生日期指该信息可为公众完整获得的起始时间。日期需使用YYYY—MM--DD的格式,其中YYYY是年,MM是月,DD是日。如果政府信息除发布日期外,另有实施日期的,实施日期应在内容概述中说明。 4、发布机构:是指公开信息的责任机构。由一个机构产生的信息,该机构为发布机构。由多个机构联合产生的信息,文件类信息以编制文号的机构为发布机构;非文件类信息以编制该信息的机构为发布机构。发布机构应使用标准全称,不能使用简称。 5、公开属性:分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3类。 6、内容概述:是对信息内容的解释和说明,用来帮助用户确定信息是否符合需求。内容概述应包括:主要内容、重要数据和有必要说明的事项等。描述应尽可能简洁,但不能是其他数据项(例如标题、发布日期、发布机构等)的重复,内容概述一般控制在100个字以内。 7、公开形式:包括政府公报、新闻发布、新闻媒体、门户网站、便民资料、公开栏、会议等形式,可根据实标,多重选择或增加公开形式。 8、索取号:是为方便信息检索所赋予的一组代码。由地区及部门编号、分类号、目录编制年份、流水号4部分组成,中间用 “—”,其结构为:地区及部门编号—分类号—年度号—流水号,总长度为19位字符。 (1)地区及部门编号。用6位字符表示,前4位为地区编号,后2位为部门编号。具体见(地区及部门编号一览表) (附件6)。 (2)分类号。按目录提纲的结构层次编号,用6位字符表示。具体见《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分类及编号》(附件7)。 其中:一级类目用1位字符(大字英文字母)表示。二、三级以下类目共用5位字符(数字)表示。可按下面的建议进行编制:①当类目设置到二级为止,没有三级时,5位数字只编二级目录的2位数字,后面3位数字采用补“0”的方式,保证5位数字不空缺,即用01000,02000……98000,99000”进行编制。②当类目设置到三级以下时,可采用二级类目为2位,从01开始编制,三级类目和三级以下类目为3位,根据自身实际进行编制。 (3)年度号用4位字符(数字)表示。 (4)流水号用3位字符(数字)表示,指最低一级类目信息的排列顺序号。 (5)索引号编制示例: ①2010年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皋政发[2010]12号,索取号可编为GSAH01一C03001—2010—012其中,GSA001为县政府办公室的地区及部门编号,C为一级目录(县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编号,03为二级目录(规范性文件)编号,001为三级目录(表示三级目录“皋政发”的编号为001);2010为年度号,012为流水号,表示信息的顺序号为12。 ②县发展和改革局2010年的政策性文件皋发改投资[2010]987号,索取号可编为GSAH02一B03000—2010—987其中,GSAH02为县发展和改革局地区及部门编号,B为一级目录(政策法规)编号,03为二级目录(与本部门业务有关的政策性文件)编号,000表示没有设置三级目录;2010为年度号,987为流水号,表示信息的顺序号为987。 附件3: 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样本) 一、编制说明 (一)编制目的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本目录。 (二)入编范围 本目录所收信息系本机关截止X X X X年X月X日之前发布的,根据《条例》应当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所有政府信息。 (三)数据项释义 1、索取号: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索取政府公开信息的一组编号; 2、信息名称:反映信息主要内容的标题; 3、内容概述:信息内容简介; 4、产生日期:信息形成或变更的时间; 5、文件编号:文件的发文字号或统编号。 6、………………… 7、………………… (四)目录层次 (五)其他说明事项 二、目录数据项(以县级部门为例) (一)机构概况
(二)政策法规
(三)规划计划
(四)业务工作
(五)其他信息
附件4: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样本)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X X X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主动公开 政府应当将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依法在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公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公开范围 包括政府公开信息的分类和编制体系等。 1、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X X X。 2、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编排体系:每条政府信息包括索取号、信息名称、内容概述、产生日期、文件编号等内容。 (二)公开方式 本机关政府信息将主要通过政府网站公开,同时结合新闻发布会、政府公报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并根据需要采取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形式公开。 (三)公开时限 政府主动公开的信息,应当自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 作日主动向社会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信 息,可以向本机关负责信息公开的机构申请获取。 (一)受理机构 明确x x x机关正式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日期、受理机构、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通信地址、邮政编码和电子邮箱地址等。 (二)受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政府网站(网址:http://www.xxxx/)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受理机构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详细、明确。 2、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政府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3、申请登记 受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对内容完整的申请即时登记、编号;对内容不完整的申请,要求申请人补正后再予以登记办理。 4、分类答复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5)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6)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收到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答复的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调查处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5: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样本)
附件6: 地区及部门编号一览表 一、地区编号 全省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编号到县市区,省级地区标号由2位大写字母和2位数字“0”组成,市级地区编号由3位大写字母和1位数字“0”组成,县区级地区编号由4位大写字母组成,县上各乡镇、各部门、各单位的编号由县政府自行确定。 (一)省级
(二)市级
(三)县级
二、部门编号
附件7: 县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参考分类及编号 一、县政府本级
二、县级部门
| |||||||||||||||||||||||||||||||||||||||||||||||||||||||||||||||||||||||||||||||||||||||||||||||||||||||||||||||||||||||||||||||||||||||||||||||||||||||||||||||||||||||||||||||||||||||||||||||||||||||||||||||||||||||||||||||||||||||||||||||||||||||||||||||||||||||||||||||||||||||||||||||||||||||||||||||||||||||||||||||||||||||||||||||||||||||||||||||||||||||||||||||||||||||||||||||||||||||||||||||||||||||||||||||||||||||||||||||||||||||||||||||||||||||||||||||||||||||||||||||||||||||||||||||||||||||||||||||||||||||||||||||||||||||||||||||||||||||||||||||||||||||||||||||||||||||||||||||||||||||||||||||||||||||||||||||||||||||||||||||||||||||||||||||||||||||||||||||||||||||||||||||||||||||||||||||||||||||||||||||||||||||||||||||||||||||||||||